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09-30 15:42:36  发布人:8000000937  浏览量:1043

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工职院审〔20213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1915      

附件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1号)《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和服务采购、重大投融资活动和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校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因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士为特邀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校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审计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审计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等上级重大决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对于外来科研项目经费依经费管理方或委托方需要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重大投融资活动和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八)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办理学校交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大项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等;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制度,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依照国家和省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工作安排,结合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重要的审计项目追加或调整,需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工作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查会计凭证、账表,盘点现金、实物等,根据职权查阅其他有关资料或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审计处可以对以往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以往审计报告中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果,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经复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复核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反馈,形成审计报告修正稿,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重要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报审计主管校领导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3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可以送达学校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规范审计报告发布渠道,需要公开的,按照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对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处应该配合学校组织部门完成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归入被审计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计、财务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受外部审计时,应该主动报告或提醒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外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或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以上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学校控股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常工职院审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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