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属各高校、中专校:
近年来,我省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提高了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有些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不够,“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单位存在避重就轻、敷衍拖延、屡审屡犯的现象,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省政府《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第88号令)等精神,现就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内部审计报告交办机制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体现重要性和建设性原则。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简洁、明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有明确的整改要求。内审机构应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果归入审计档案。
二、建立内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吸取教训,积极组织整改;要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因客观原因暂未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应说明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方案及整改时限等等。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当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三、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
被审计单位行政负责同志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内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整改情况报告,或发现已上报的整改报告不完整、不明确的,应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责成被审计单位补报审计整改措施方案。内审机构可按重要性原则,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内审机构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经内审机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内审机构应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权限问责追责。
五、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整改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中专校内部审计机构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共同推进。内审机构负责归纳、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对整改工作提出审计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协助内审机构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内审机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内审机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告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内审机构。内审机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如实反映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
内审机构应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可以将审计整改结果以文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研究确定。
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