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16 13:52: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542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常工职院审【20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规定(试行)》(常工职院审[2016]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财政拨款、学院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学院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院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开工前、施工和竣工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开工前审计是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招标文件条款是否全面、合规、合法;
2、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合规、合法;
3、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特征表述与图纸是否相符。
4、送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上级批文或学院立项批准书;采购审批表;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编标资料包括编制说明、标前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等;招标文件电子档和文稿(含施工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维保条款、评标细则等);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表等。
第八条 合同签订审核的主要内容:
1、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据有关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送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中标通知书;评标纪要及相关资料;投标标书副本(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合同电子稿及文稿;
学院利用各种资金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开工前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施工审计
第九条 施工审计是项目实施期间的审计,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审核的主要内容:
1、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
2、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核;
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4、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核等。
第十一条 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隐蔽项目工程量必须事前现场计量,有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必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跟踪审计四方联签。无监理或跟踪审计时工作量在1万元以上由审计处参与计量确认。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核: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造价超1万元时,须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原则上变更后总造价不能超总预算,否则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施工签证,必须在完工后及时现场办理,不得以后补签补办,职能部门应有现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二人以上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必须按合同付款,有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付款必须先由监理和跟踪审计代表签字,进度款支付时要扣回甲供材料款。
第十四条 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审核: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必须查验是否同招标文件或学校指定的品牌、规格相一致,同时要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必要时审计处可派人抽查抽检。主要材料或设备价格的确认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审计
第十五条 竣工审计是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和投标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施工过程中的核定、签证和会议纪要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
2、隐蔽项目是否验收、手续是否完整;
3、核实工程数量。按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4、核实单价。结算单价应按现行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进行确定;
5、各项费用计取。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6、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报审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表;
3、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4、盖有送审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专用章并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
5、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材料询价定价会议纪要;
6、学校采购供应的材料明细表;
7、审计部门要求的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学院职能部门应对其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行、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双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重大分歧,双方可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解决。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将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发送至施工单位、学校财务处和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凭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款的结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应该拒绝结算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竣工1个月内申报竣工结算审计,签约施工单位的零星修缮项目应每季度报审一次, 审计处应当在接到报审单位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后及时予以审计,一般不超过2个月,对审计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按照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 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院承担80%;
4、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质量控制。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结算审计后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列入复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在收到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并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一般为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高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相关高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按省教育厅规定,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国资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内审机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与此办法的规定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注:具体操作流程及所需资料 ——见服务指南——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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